饮料、糖果制品、水果制品、水产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蔬菜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食用农产品等18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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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检依据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1200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GB 16740-2014)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保健食品:酚酞、、N,N-双去甲基、N-单去甲基、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
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GB 2712-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13)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豆制品:丙酸、铅、铝的残留量、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脱氢乙酸、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GB 7098-2015)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罐头:山梨酸、苯甲酸、糖精钠、脱氢乙酸、亚硝酸盐、二氧化硫残留量、乙二胺四乙酸二钠、商业无菌、铅、镉、铬。
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2012)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焙炒咖啡》(NY/T 605-2006)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线)、《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小麦粉:铅、镉、黄曲霉毒素B1、赭曲霉毒素A、玉米赤霉烯酮、脱氢雪腐镰刀菌烯醇、苯并(α)芘。
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GB 2726-2016)、《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食品整治办〔2008〕3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整顿办函〔2011〕1号)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酱卤肉制品:亚硝酸盐、苯甲酸、山梨酸、胭脂红、氯霉素、酸性橙Ⅱ、N-二甲基亚硝胺、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腌腊肉制品:亚硝酸盐、氯霉素、总砷、胭脂红、铅、脱氢乙酸、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
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灭菌乳》(GB 2519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乳》(GB 19302-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调制乳》(GB 25191-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巴氏杀菌乳》(GB 1964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线)、《关于三聚氰胺在食品中的限量值的公告》(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10号)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乳制品:蛋白质、铅、铬、总砷、总汞、黄曲霉毒素M1、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三聚氰胺、乳酸菌数、商业无菌、。
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碘含量》(GB 26878-2011)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6)、《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2002年第235号公告)、《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 (整顿办函〔2010〕50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蔬菜:腐霉利、毒死蜱、氧乐果、多菌灵、克百威、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甲拌磷、甲胺磷、阿维菌素太阳成集团tyc45668cn、对硫磷、敌敌畏、啶虫脒、氟虫腈、甲基对硫磷、甲基异柳磷、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苯醚甲环唑、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乐果、吡虫啉、水胺硫磷、哒螨灵。
水产品:孔雀石绿、氯霉素、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它酮代谢物、呋喃妥因代谢物。
水果:甲胺磷、氧乐果、磷、毒死蜱、丙溴磷、克百威、吡虫啉、多菌灵、啶虫脒、联苯菊酯。
抽检依据是《芝麻油》(GB/T 8233—2008)、《葵花籽油》(GB/T 10464—2003)、《花生油》(GB/T 1534—2003)、《菜籽油》(GB/T 1536—20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线)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13)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酱腌菜:铅、亚硝酸盐、山梨酸、苯甲酸、脱氢乙酸、糖精钠、甜蜜素、二氧化硫残留量、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GB 17401-2014)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膨化食品:酸价、过氧化值、铅、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水产制品:无机砷、铅、甲基汞、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N-二甲基亚硝胺。
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蜜饯:二氧化硫残留量、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甜蜜素、脱氢乙酸、柠檬黄、胭脂红、苋菜红、日落黄、亮蓝。
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糖果:二氧化硫残留量、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柠檬黄、胭脂红、苋菜红、日落黄。
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13)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果蔬汁饮料:铅、山梨酸、苯甲酸、糖精钠、安赛蜜、甜蜜素、脱氢乙酸、纳他霉素、合成着色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碳酸饮料:二氧化碳气容量、山梨酸、苯甲酸、糖精钠、甜蜜素、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瓶)桶装饮用水:化学耗氧量、亚硝酸盐、硝酸盐、溴酸盐、余氯、三氯甲烷、总砷、镉、铅、铜绿假单胞菌、大肠菌群、粪链球菌,矿泉水增测界限指标。
二氧化硫、焦亚硫酸钾、亚硫酸钠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使用后产生二氧化硫残留。
二氧化硫进入人体后最终转化为硫酸盐并随尿液排出体外,少量二氧化硫进入人体不会对身体带来健康危害,但若过量食用可能引起如恶心、呕吐等胃肠道反应。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市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已责令企业及时采取下架、召回等相关措施,并依法开展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等核查处置工作。标称外地生产的不合格产品信息已通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一)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上述批号不合格食品时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电话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