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3月20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0年第11期)。据通告,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乳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蔬菜制品、水产制品、饮料、冷冻饮品、食用农产品和餐饮食品等11类食品1017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997批次、不合格样品20批次,检出食品添加剂超标、农兽药残留超标、微生物污染、其他污染物超标等。
(一)湖州凤凰山庄餐饮有限公司湖州府酒店加工自制的芥末海蜇,铝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湖州吴兴新五丰楼传统菜馆加工自制的凉拌海蜇,铝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三)遂昌陈增旗副食品店(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府前中心市场一楼店面)销售的五香榨菜,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四)江山市六必居酱菜园(江山市双塔街道云宾路28幢23号)销售的标称重庆市涪陵区洪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传统风干五香榨菜,苯甲酸及其钠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五)湖州吴兴皇冠大酒店有限公司加工自制的醋泡海蜇,铝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六)凯承花园酒店(安吉)有限公司温德姆至尊豪廷大酒店加工自制的海蜇,铝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七)温州市鹿城区大南君芳咸菜店(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大南门农贸市场咸菜区)销售的咸菜,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八)温州市鹿城区大南美静咸菜店(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大南门农贸市场咸菜区)销售的酱黄瓜,苯甲酸及其钠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一)衢州东方商厦有限公司龙洲店(经营者:唐梅芳)销售的冰鲜黄鱼,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市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衢州东方商厦有限公司龙洲店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杭州萧山新农都物流中心春芝冷冻家禽经营部销售的木头鸭,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三)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平阳疏港大道分公司销售的黑鱼,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浙中农副产品物流中心7区30号摊位骆华平销售的黑鱼,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五)嘉兴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海宁银泰分公司销售的牛蛙,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六)沃尔玛(浙江)百货有限公司德清永安街分店销售的活鲫鱼,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七)杭州蔬菜物流有限公司12629号摊位刘振东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及加工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
(八)杭州南庄兜农副产品有限公司101号摊位周东德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及加工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
(一)南浔刘家喜副食品销售的标称江苏景江纯净水厂生产的包装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二)嘉善礼波供水服务站销售的标称嘉兴怡品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其他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一)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杭州小河路分公司销售的标称青岛市北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永辉优选馋大狮烤鳕鱼片,N-二甲基亚硝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青岛市北洋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德清中兴路世纪联华超市销售的标称龙口市三明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风琴鱿鱼丝,N-二甲基亚硝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嘉兴市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杭州、温州、湖州、嘉兴、金华、衢州、丽水等市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要求杭州、温州、湖州、嘉兴、衢州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查清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并向相关部门报告,要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不合格产品立即采取停止销售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腐霉利是一种低毒内吸性杀菌剂,具有保护和治疗双重作用。主要用于蔬菜灰霉病防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6)中规定,韭菜中腐霉利残留限量值不得超过0.2 mg/kg。腐霉利对眼睛、皮肤有刺激作用。
氧氟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因抗菌谱广、抗菌活性强等曾被广泛用于畜禽细菌性疾病的治疗和预防。《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中规定,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氧氟沙星(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氧氟沙星残留在人体中蓄积,可能引起人体的耐药性,长期摄入氧氟沙星超标的动物性食品,可引起轻度胃肠道刺激或不适,头痛、头晕、睡眠不良等症状,大剂量还可能引起肝功能异常。
呋喃西林是一种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可以治疗畜牲疾病。近年来在畜牧、水产养殖中被广泛应用,但呋喃西林及其代谢物在动物源性食品中的残留可以通过食物链传递给人类,长期摄入会引起各种疾病,对人体有致癌、致畸胎等副作用。
海蜇加工过程需要使用大量的盐和明矾(硫酸铝钾)盐渍新鲜海蜇,使其大量脱水而成,同时起到防止海蜇腐烂的作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硫酸铝钾(又名明矾)和硫酸铝铵(又名铵明矾)在即食海蜇中的最大残留量为≤500mg/kg(以Al计)。铝的主要毒性表现在神经毒性、生殖和发育毒性,没有致癌性。铝虽然具有毒性,但并不是只要摄入就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这不仅取决于食品中铝的含量,还与食用这些含铝食品的数量以及食用时间长短密切相关。
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广泛分布于各种水、空气、正常人的皮肤、呼吸道和肠道等,易在潮湿的环境存活,对消毒剂、紫外线等具有较强的抵抗力太阳成集团tyc45668cn,对于抵抗力较弱的人群有较大的健康风险。铜绿假单胞菌主要由源水污染或生产过程卫生控制不严格所致。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中明确规定每250mL水样中铜绿假单胞菌不得检出,并且要求出厂前对每批次成品进行铜绿假单胞菌检测。
防腐剂是以保持食品原有品质和营养价值为目的的食品添加剂,它能抑制微生物的生长繁殖,防止食品腐败变质从而延长保质期。《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不仅规定了我国在食品中允许添加的某一添加剂的种类、使用量或残留量,而且规定了同一功能的防腐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
产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企业为延长产品保质期或者为弥补产品生产中卫生条件不佳而混合使用多种防腐剂,致使该产品中的防腐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超标。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防腐剂为低毒、安全性较高的品种,但长期过量摄入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的损害。
苯甲酸及其钠盐是食品工业中常见的防腐保鲜剂,对霉菌、酵母和细菌有较好的抑制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规定,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在腌渍的蔬菜中最大使用量为1.0g/kg。苯甲酸及其钠盐的安全性较高,少量苯甲酸对人体无毒害,可随尿液排出体外,在人体内不会蓄积。若长期过量食入苯甲酸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肝脏功能产生一定影响。
二氧化硫、焦亚硫酸钾、亚硫酸钠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使用后产生二氧化硫残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014)中腌渍的蔬菜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得超过0.1g/kg。二氧化硫进入人体后最终转化为硫酸盐并随尿液排出体外,少量二氧化硫进入人体不会对身体带来健康危害,但若过量食用可能引起如恶心、呕吐等胃肠道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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