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0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八期)。
据通告太阳成集团tyc45668cn,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四川国检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抽取酒类、粮食加工品、蔬菜制品等27个食品大类1480批次产品,检出100批次样品不合格。发现的主要问题是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微生物污染、质量指标不达标、其他污染物、生物毒素和其他生物超标。
对本次抽检不合格的产品,泸州市辖区内市场监管部门已采取行政控制措施,防止不合格产品进一步流入市场,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一)个体工商户袁兴兵销售的“芽菜(酱腌菜)”,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叙永县小范土特产门市西外店、古蔺县彰德街道潘大干货批发零售部、泸县福集镇洪益干鲜销售部、泸州市纳溪区杨师白马餐饮店等13家食品经营单位销售的16批次产品,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古蔺县德耀镇何二妹副食店、叙永县分水镇我家超市等3家食品经营单位销售的3批次产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古蔺县古蔺镇万家兴超市、古蔺县万家美蔺州国际店等3家食品经营单位销售的3批次产品,亮蓝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叙永县重九餐馆销售的“油条”、古蔺县付记早点铺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叙永县一诺食品店销售的“台湾高粱(浓香型白酒)”、个体工商户刘介中销售的“高粱酒”,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一)城西农贸市场蔡跃辉、叙永县鲜码头水产经营部、泸州市纳溪区李模国水产品经营部、叙永县好实惠副食店等7家食品经营单位销售的7批次产品,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古蔺县诚至商贸有限公司多尔惠购物中心、合江县徐姐商贸有限公司等3家食品经营单位销售的3批次产品,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合江县佳美惠副食经营部、合江县凤康超市等5家食品经营单位销售的5批次产品,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叙永县水尾镇轩轩便利店销售的“香蕉”,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泸州市纳溪区润发迷你超市销售的“甜橙”,丙溴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安富综合市场肖亿林销售的“牛蛙”,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红星农贸市场赵开全销售的“蛋鸡”,尼卡巴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一)叙永县张成兵副食店销售的“白酒”,甲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泸县天兴镇烧酒房食品店销售的“散装白酒”,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三)合江县福琼红糖加工坊销售的“挂壁红糖”,干燥失重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四)合江县杨三副食经营部销售的“干木耳(干制食用菌)”,水分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一)泸州枫扬食品有限公司、叙永县观兴镇王有珍蔬菜水果门市等3家食品经营单位销售的3批次产品,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泸州市蔬新城市配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茄子”,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一)泸州市龙马潭区家源金泉水业有限公司、泸州康友水业有限责任公司等4家食品经营单位销售的5批次产品,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泸州市古蔺钟跷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古蔺县莎莎食品经营部等3家食品经营单位销售的4批次产品,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泸州市纳溪区费正春餐饮店、泸县云龙镇月亮湾酒店、古蔺县古蔺镇钓鱼村家常菜馆等14家食品经营单位销售的24批次产品,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个体工商户邓小彬销售的“绿豆糕(糕点)”,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古蔺县古蔺镇钓鱼村家常菜馆、泸县玉蟾街道正味家常菜馆等5家食品经营单位销售的5批次产品,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个体工商户黄永富销售的“油酥花生”、合江县尹华能餐馆销售的“油酥花生”,黄曲霉毒素B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泸县福集镇美 乐 佳超市、合江县吉麦隆生活超市等7家食品经营单位销售的7批次产品,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食品中大肠菌群不合格,说明食品存在卫生质量缺陷,提示该食品中存在被肠道致病菌污染的可能,对人体健康具有潜在危害,尤其对老人、小孩的危害更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GB 2712—2014)中规定,同一批次样品5个独立包装的大肠菌群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00CFU/g且至少3个独立包装的检测结果不超过100CFU/g。《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GB 19300—2014)中规定,一个样品的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0 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 CFU/g。《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GB 19640—2016)中规定,同批次5个独立包装产品中大肠菌群的检测结果不允许有超过102CFU/g的,且至少3个包装产品检测结果不超过10CFU/g。造成大肠菌群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产品的加工原料、包装材料受污染,或在生产过程中产品受到人员、工具器具等生产设备、环境污染、有灭菌工艺的产品灭菌不彻底等。
酒精度又叫酒度,是指在20℃时,100毫升酒中含有乙醇(酒精)的毫升数,即体积(容量)的百分数。酒精度是白酒、葡萄酒的理化指标,其含量应符合标签明示要求。酒精度未达到产品标签明示要求的原因,可能是包装不严密造成酒精挥发;还可能是企业为降低成本,用低度酒冒充高度酒。酒精度超过产品标签明示要求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检验能力不足,造成产品出厂检验结果不准确。
在选择购买感官正常的食品或食品原料,特别要观察是否新鲜,是否在保质期内,包装是否完整无损、有无鼓包(涨袋、胖听)等现象。外出就餐应选择证照齐备的食品经营单位并索要正规发票或收据,选择量化分级B级以上的“笑脸”餐饮单位就餐。
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或购买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不合格产品,请拨打食品投诉举报电线反映。
(声明:以下信息仅指本次抽检标称的生产企业相关产品的生产日期/批号和所检项目)